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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限期整改的通知
文章来源:九江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6-11-24 16:36:00

 

 

 

 

 

九房监改字[2016]5

九江市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经调查发现,你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在2016728日已过期,当前你公司处于无房地产开发资质的状态下还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根据相关之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前停止一切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并立即进行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到我局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整改期为一个月。否则,我局将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2016年11月16日